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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2]65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用地办证费用优惠暂行办法》(中府[2000]3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条文中“市计委”、“工业发展局”、“外经贸委”和“国土房管局”分别改为“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和“国土资源局”。
  二、第二条第二项改为“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中鼓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确认”;增加一项作第(三)项“对已形成的灯饰、五金、家电、空调、服装、家具和食品等特色工业镇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给予确认”。
  三、第四条修改为“确认优先鼓励发展工业项目须在立项审批基础上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按《中山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登记备案暂行办法》(中府[2001]1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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