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2]8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五日
中山市人民防空警报信号与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保证战时和平时紧急情况下迅速、准确地向市民发放警报信号和便于市民辩别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包括警报控制设备、终端设备、警报器、警报通信路、警报通信车、警报亭(台)、天线、供电设备、供电线路、信号线路、专用效率、设备用房等。
第四条 中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行政区域警报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警报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人民防空警报发放中心和重要警报设施的控制和管理,组织防空警报信号发放和警报试鸣工作;(二)制订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调市规划、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进行警报设施建设;(三)统一组织警报设施的设置、改造和更新。对已建警报设施迁移、拆除进行审批;(四)检查、指导设置警报设施的单位(以下称设点单位)进行警报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对警报设施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五)对破坏警报设施的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依据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协助落实增设或需迁移的警报设施位置。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频率,应予保障。市电信部门应当对防空警报器控制所需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对设置在电信机房的防空警报中间控制设备应当提供工作条件并负责维护和管理。市供电部门负责保障警报设施的电源供给,对重要警报设施给予双路供电保障,在安装、迁移防空警报设施时,应当予以协助。通信、广播、电视和其它有关部门,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应配合市人防办做好防空警报试鸣的宣传、通告及防空警报试鸣信号的传递、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