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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山市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中山市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中府[2003]1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就业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以下简称城乡就业)再就业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2003年起至2005年,全面建立城乡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各镇区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全国和全省、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优先目标,统筹做好城乡各类就业群体的就业工作,重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确保全市就业长期稳定。
  (一)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5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下。
  (二)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率达60%以上,其中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50%以上。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就业率达70%以上,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率达100%。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其介绍成功率达40%以上;让有职业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普遍得到免费技能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达60%以上。
  (四)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2004年年底前在省、市和各镇区劳动力市场全面实现信息联网。
  二、职责任务
  (一)各镇政府(区办事处)的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一把手为本镇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镇区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就业工作部署,认真做好本地区的城乡就业工作,认真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工作。必须明确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就业工作职责,制订城乡就业工作计划,设立增加就业岗位的控制指标,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和解决困难群体再就业等五项任务具体目标量化,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考核、奖惩制度,落实城乡就业责任制。每年12月底前,各镇区要将年度城乡就业工作具体目标报市促进就业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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