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办理输变电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一)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电网建设专项规划的输变电工程,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及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输变电工程项目的征地和拆迁工作,供电公司可委托镇政府与被征地或被拆迁单位协商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供电公司与被征地或被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征地、拆迁补偿协商应在征地或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协商不一致的,按《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申领土地权属证明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自收齐有关用地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办好用地审查和报批工作。
(四)输变电站设备配置应遵循经济、科学、合理的原则,城区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内GIS配置方案;镇区变电站一般采用户外GIS配置方案,特殊情况下采用户内GIS配置方案。架空输电线塔基用地以节约为原则,且暂不办理征地手续,只对塔基用地作一次性永久补偿。补偿费用由供电公司支付。
四、缩短及简化输变电工程项目开工审查手续
(一)选址预审。
供电公司将预选址方案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输变电站站址和路径的预审。预审同意的,在站址和路径方案上加盖公章;预审不同意的,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二)环保消防等事项的审批。
1、500千伏及以上、位于敏感区50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位于非敏感区500千伏以下的输变电工程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市环保部门应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2、对输变电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图的消防审核,市消防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办理相关手续。
3、输变电工程项目需要报市水利、林业部门同意的,上述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三)报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