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级疫情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三级疫情应急措施,迅速调动人员、物资、技术、资金等对疫情发生地给予紧急支持。同时报请省农业厅拨给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
(三)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疫情发生后,市政府立即启动二级疫情应急措施,动员全社会力量对疫区给予经费、物资、药品等紧急支持。同时向省农业厅报告,要求启动一级疫情应急措施。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库等。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每年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贴、疫情处理业务、疫情监控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加强市、镇两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禽流感监测诊断手段。建立市级禽流感监测诊断实验室,负责本市范围内的禽流感监测诊断。必要时把病料送省或国家指定实验室进行禽流感病毒的分离鉴定和毒力测定。
(四)人员保障。由市农业局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处理的依据。市、镇两级组建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五、其他事项
(一)本市范围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执行市、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的规定。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消毒
6、病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7、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8、资金储备
9、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名单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市农业局或镇区农办报告。市农业局禽流感专家诊断组应立即派人员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