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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发展蒙医药条例


  第十四条 自治县应当成立由副高级职称以上蒙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蒙医药专家委员会,其成员由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推荐,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自治县有关单位在进行以下评审或者鉴定工作时,应当有蒙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参加:

  (一)蒙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蒙医药生产企业、蒙医医院和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三)蒙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工作;

  (四)审评新蒙药的创制;

  (五)蒙医医疗技术事故鉴定。

  蒙医药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由上级国家机关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引进蒙医药人才的优惠政策,协调蒙医药院校定向招收蒙医药专业学生,不断加强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选送蒙医药专业人员到高等医学院校进修,并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蒙医药科学研究和蒙药制剂的新技术应用,促进蒙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自治县蒙医药机构制剂室研制的蒙药制剂,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允许临床制剂在指定的蒙医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工作,支持发掘和保护蒙医药特色技术。

  鼓励捐献有价值的蒙医文献、秘方、验方,做好蒙医药古籍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工作。

  蒙医药的科研成果,独特的诊疗技术、秘方、验方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当地野生药材资源,建立蒙药药材生产基地,推广蒙药药材栽培、养殖技术。

  蒙医药科研机构经相关部门批准,根据临床或科研需要可以采购和使用特殊药材。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扶持蒙药生产,对征收的蒙药产品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本级收入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发展蒙药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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