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纳入第二年预算。
  (三)属于建设项目的,动工时拨付50%款项,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款项;属于设备购置的,签订购置意向书后,拨付全部款项。
  五、基本要求
  (一)因新建而申请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应设置于本市机构布局空白区域(以街道、乡镇行政区域为单位)以及距离交通主干线5公里以内、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公里以内区域。
  (二)扩建、购置设备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3年;改建、翻建的机构距离前一次市级资助时间不得少于5年。
  (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挪用、截留或转移。
  (四)资助金纳入养老服务机构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经批准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有固定资产相关规定清算后,退还市级资助金。
  (五)接受新建、改建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政府指导制定。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变服务性质或转制改革为非国有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查处。
  (七)资助金拨付使用后1年内,应提交资金使用决算表(见附件3)。
  附件:1.《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2.《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设备购置资助申请表》
  3.《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资助决算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北京市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助申请表
  (新建类)
| 机构名称 |   | 
| 机构建设地址 |   | 
| 机构建设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机构类型 | □特殊困难老人集中供养机构 □护养型养老服务机构 | 
| 新建建筑面积 |   | 新建占地面积 |   | 
| 建筑形式 | □楼房 □平房 | 老人房间数量 |   | 
| 新增床位(张) |   | 其中单人间床位数(张) |   | 
| 投资总额 (万元) |   | 街道、乡镇财政 投入金额(万元) |   | 
| 区县补助金额(万元) |   | 申请市资助金额(万元) |   | 
| 预计开工时间 |   | 预计完工时间 |   | 
| 建设项目其他说明 |   |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 街道、乡镇政府意见 | 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并承诺遵守资助要求使用资助金。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县民政局意见 | 该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并能按规定配备相应资金。 年  月  日                 (盖章) | 
| 市民政局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