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标准和方式
(一)补偿标准。根据广覆盖、保基本的原则和当前参加新农合农民筹资水平等现状,全市设立统一的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分段补偿比例。
1.起付线和封顶线。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100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待,起付线3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500元。参加新农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参加新农合农民住院封顶线标准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60000元。
2.门诊补偿。在定点村卫生室、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补偿比例为30%;使用中草药补偿比例提高10%,中医适宜技术补偿比例提高20%。门诊封顶线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门诊补偿最高150元。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除特殊病种外,门诊不予补偿。
3.住院补偿。参加新农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纳入补偿部分,采用分段累进计算补偿的办法。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段累进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中医药费用可纳入补偿部分中,中药(含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取得鲁药制字注册号的院内自制制剂)补偿标准提高10%,中医适宜技术(含推拿、拔罐等非药物疗法)补偿标准提高20%,住院患者的针灸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相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指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70%比例补偿。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进补偿。起付线为300元(300元以下不予补偿);300元-5000元部分按45%比例补偿;5000元-10000元部分按55%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70%比例补偿。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以上部分实行分段计算累进补偿。起付线为500元(500元以下不予补偿);500元-5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5000元-1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1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二)补偿方式。
自2010年起,全市统一实行在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当场减免,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即时结报和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时结报制度。即参加新农合农民在村和乡镇(街道)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算补偿;在区(市)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出院时即时结算补偿;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回本区(市)进行补偿。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先由该医疗机构垫付,经乡镇(街道)以及区(市)新农合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一月一次逐级拨付;市、区(市)、乡镇(街道)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先由该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垫付其相应补偿费用,经区(市)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核后,一月一次结算,通过银行拨付。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对按规定应补偿而未补偿或超出规定范围的补偿费用,责成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用药目录及不予补偿的医疗项目和范围,由市卫生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