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指导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机构养老的行业管理工作;牵头孤儿救助工作;指导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机构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实施工作;负责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二)社会事务处(救助管理处与其合署、挂省收养登记处牌子)。负责殡葬管理、婚姻登记管理和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殡葬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公墓建设的审批工作;指导全省“三沿五区”坟墓整治、殡仪馆建设和殡葬执法工作;负责管理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在本省的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及丧葬有关事宜;参与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负责涉外送养儿童的文书资料审查、申报和登记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收养、殡葬以及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十三)老龄综合处。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服务工作;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收发、文书档案、机要保密、建议提案处理等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省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意见;负责对省老龄委成员单位和各市老龄工作的督促检查;负责老龄工作的综合调研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车辆管理;承办老龄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四)老龄事业发展处。负责涉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贯彻实施情况的调查和检查,协调落实老年人优待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全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统计工作,参与研究制定及组织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居家养老工作,开展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服务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城乡老龄服务业发展;指导城乡社区老龄服务工作,推动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建设;负责联系和指导全省老年活动中心(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动老年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的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银龄行动”,指导老年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老年人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
(十五)老龄文教宣传处。协同有关部门和各地开展老年文化工作,组织实施浙江省老年文化艺术周和老人节庆祝活动;协调、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敬老助老活动;组织指导全省老年教育工作,联系协调浙江老年电视大学教学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体育工作,引导老年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协调各类媒体开展老龄宣传工作,协同有关媒体开辟并办好老年宣传载体;负责全省老龄工作干部的教育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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