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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协调;组织协调调查研究;负责草拟综合性的文件、计划、制度、讲话;组织人大、政协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督查、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政府信息公开、办公自动化、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外事工作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民政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指导推进民政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全省民政行政执法;负责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厅本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协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报备、清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负责全省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政业务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财务、统计、审计业务的指导、培训工作;负责厅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负责省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工作。
  (四)民间组织管理局(挂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负责民间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地方性基金会和以省级单位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负责设在本省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民间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负责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查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省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优抚处。拟订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补助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拥军优属活动;指导开展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负责评定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公务员伤残等级;承办烈士称号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复员退伍军人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承担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处。负责军队退伍义务兵、伤残等级为1至4级的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和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中心、服务站)的规划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各项安置经费的计划分配与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省军供保障工作和军供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承担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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