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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的职责。
  1承接民政部下放的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2增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的职责。
  3增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管理的职责。
  4增加基金会登记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增加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的职责。
  6增加负责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的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的职责。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2将公墓年检验审的有关职责下放到县(市、区)民政局。
  3将负责发行福利彩票的职责交由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承担。
  4将负责全省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落实的职责交由省社会福利工业办公室承担。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加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管理的职责。
  3加强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省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民政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负责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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