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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二)综合计划与财务处。组织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全省限额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和厅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技改)计划;负责组织国家、省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和直属单位、厅管社团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决算报告;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基建项目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征收厅本级的预算外资金和收费票据管理,协助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财务经济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负责厅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建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承担和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推行建筑行业的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并监督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标准或制度的实施;指导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和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编制7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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