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综合计划与财务处。组织制定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参与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全省限额以上城镇基础设施和厅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建、技改)计划;负责组织国家、省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财政转移支付等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评估工作;负责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建设行业归口统计管理;牵头组织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财务和直属单位、厅管社团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制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和决算报告;负责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基建项目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申报和监管工作;负责征收厅本级的预算外资金和收费票据管理,协助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财务经济监督、检查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负责厅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建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承担和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负责推行建筑行业的国家职(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组织并监督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标准或制度的实施;指导行业社会团体的工作;负责和指导厅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编制7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8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相关的管理体制。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