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保证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指导实施,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文电处理;负责重要文稿、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政务信息、政务公开、目标管理、新闻宣传、机要保密、外事、提案建议、文书档案、信访保卫、信息化建设、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固定资产采购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负责资质、资格类等许可事项的统一受理,组织审查和公示公告。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组织草拟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承担重大决策、重点课题的调研工作;协调厅属单位配套改革中的法规应用和指导工作。
(三)住房保障处。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指导其它保障性住房的实施。
(四)城乡规划处(挂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牌子)。拟订全省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工作;承担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和设区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承担全省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审查报批或核准城乡规划编制、城市勘察单位的资质;负责城乡规划执业资格管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承担全省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推进住宅产业化、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指导城镇房屋权属、城镇房屋征收拆迁、房屋租赁、房产面积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物业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等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机构和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资格;负责房地产执业资格管理。
(六)城市建设管理处。拟订全省城镇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行业技术标准和政策。指导全省城镇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卫、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减排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建设行业执法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负责园林城市(县城、镇)、人居环境奖创建管理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企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查报批或核准;承担省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