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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的规范工作。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拟订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承担推进城市化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承担国家和省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报备;负责行政区划调整的规划方案审查;指导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规划管理;参与区域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拟订全省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和利用。指导城市雕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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