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获得并保持环保部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自动连续监测类)运营资质。
(二)满足国家、省关于在线监控对仪器设备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约要求,保证在线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中心联网。
(三)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上报、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每月向环保部门书面汇报运营工作,陈述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按受环保部门定期考核。
(四)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定期对设备进行校准校验,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数据捕获率负责。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数据规范和质量控制要求,保障设备正常运转率达到90%以上,在线监控数据网络平台上报率达到环保部门要求。
(五)按照本《细则》第四条关于管理权限的规定,每季度向省或市环保局上报每套在线设施运行情况。
(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必须在8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仪器正常使用的,应安装备用仪器或采取人工采样监测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对仪器进行校准检查。若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对仪器进行一次校验和比对试验。
(七)向环保部门报告仪器严重故障情况,举报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八)按有关规定对排污企业生产技术情况保密。
(九)不得擅自跨区域安装、运营在线监控设施。
(十)在线设施验收合格后,运营公司负责现场端监测房上锁,运营公司、辖区内环境监察、监测部门各持有一片钥匙,排污企业不得擅自进入监测房。
第十条 排污企业、在线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公司违反国家、省关于在线监控法规、规范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各市州环保局根据《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评估办法》,在每季(年)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环保局上报辖区内《第三方运营商季(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评估报告》。根据上述评估报告,省环保局对全省在线监控第三方运营商进行业绩考核,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环保部,作为是否保持运营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根据《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评估办法》、《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评估报告》、《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环保、财政部门向运营公司集中支付第三方运营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