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委将不定期对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考核挂钩,被投诉者如经查实确实存在态度恶劣、故意推诿、敷衍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委在纪检监察室设立投诉电话:5057355。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效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效能目标责任考核是正确评价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效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执行力,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委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激励其尽职尽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机关为目标,以履行行政职能及落实责任目标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建立奖惩及责任追纠制度,着力建一流队伍,育一流作风,强一流效能,创一流业绩。使全委上下讲激情、比创业,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形象,高效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效能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和处罚原则
委党组成员、机关各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按照“经委效能目标测评表”所列内容进行打分评比;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平均分占总分的60%,党组成员平均分占总分的40%。对测评分不及格的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委领导进行警示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测评不及格的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的所有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二年不及格的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副处以下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