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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经委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因回避、扣压或忘记向主办人交待清楚,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委将不定期对首问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考核挂钩,被投诉者如经查实确实存在态度恶劣、故意推诿、敷衍的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七条 本委在纪检监察室设立投诉电话:5057355。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效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效能目标责任考核是正确评价工作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效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执行力,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委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激励其尽职尽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服务型、责任型、效能型机关为目标,以履行行政职能及落实责任目标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建立奖惩及责任追纠制度,着力建一流队伍,育一流作风,强一流效能,创一流业绩。使全委上下讲激情、比创业,讲服务、比奉献,讲执行、比效率,讲清正、比形象,高效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效能目标责任考核的范围和处罚原则

  委党组成员、机关各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按照“经委效能目标测评表”所列内容进行打分评比;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平均分占总分的60%,党组成员平均分占总分的40%。对测评分不及格的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委领导进行警示谈话,并要求限期整改。测评不及格的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的所有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均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二年不及格的处室、行业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副处以下人员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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