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碘缺乏病防治
(一)按照分类指导原则,重点对2007年评估尚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县及部分受非碘盐冲销严重的地区进行督导检查,确保2010年全省95%的县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二)按照国家四部局新修订的《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要求,强化碘盐日常监测工作,提高监测质量,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向盐业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
(三)加强对新发克汀病的搜索调查工作,及时掌握历史克汀病区居民户碘盐普及情况,动态评价人群碘营养状况及病情的消长趋势,适时采取针对高危人群的应急补碘,完善保障机制。
(四)做好中央转移支付碘缺乏病防治项目工作,深入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通过项目工作,提高全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水平。
(五)协调盐务、教育、广电等部门配合搞好第十六届“防治碘缺乏病日”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对碘缺乏病危害的认识。盐务、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各负其责,依法管理盐业市场,开展打击销售私盐的活动,卫生(地病)和盐业部门密切配合,在碘盐覆盖率低的乡村继续开展“碘盐示范村”活动,进一步提高合格碘盐食用率,确保居民食用合格碘盐。
三、大骨节病、克山病防治
(一)结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进一步完善全省大骨节病、克山病病情监测体系和监测网络。
(二)认真做好全省大骨节病监测工作,准确收集全省重点病区县的病情资料,为进一步开展全省大骨节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据。
(三)做好全省克山病病情调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全省克山病病情状况。建立克山病病人档案,加强病人管理。
(四)加强食盐硒含量监测工作,提高全省克山病、大骨节病区硒碘盐合格率,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盐业部门反映,监督按协议退换。
四、地方性氟、砷中毒防治
(一)结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项目,继续做好氟、砷中毒病情监测,建立氟、砷中毒病村档案,协调水利部门对地方性氟、砷中毒地区落实改水措施。
(二)加强水质监测工作,认真执行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地方病防治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氟病改水工程水质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卫生部门要加强水源水质的检测,重点监测改水后饮水中的水氟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