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的原则;二是坚持边建设、边应用、边完善的原则;三是坚持围绕服务基层、服务一线、服务实战的原则;四是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五是坚持党政领导、借力社会的原则。
三、切实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服务保障机制建设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加强对公安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李长根担任,姚启舟任副组长,市公安、发改、财政、信息产业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做好规划管理、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等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各司其责。市发改委负责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全市统一规划,按照国家和省资金投向的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国家和省发改委反映情况,加强上下对接,及时帮助解决公安信息化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困难;市财政局负责公安信息化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并监督公安信息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信息产业办负责对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公安信息化建设编入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市人事局、编办要在选拔、招录、使用、培训、职级待遇上对公安信息化技术人才实行倾斜;市公安局负责研究提出公安信息化发展的对策措施,并对信息化应用组织实施,全面提升公安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高校、科研单位要利用技术人才优势,搞好与公安机关的联合研发;广播电视、移动、电信、联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形成促进公安信息化发展的强大合力。
(二)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公安信息化建设。一是将公安信息化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公安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的标准予以保障。从今年起,对于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公安部门补助专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先用于公安信息化建设。二是加大投入力度。要集中资金优先保证公安机关基础性、实战性、全局性和见效快的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进度和经费实际需求安排支出,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要统筹考虑,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资源。对必须补充、购置的,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费支出,确保公安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的高效和规范。三是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立足于公安业务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弥补建设资金不足。注重发挥政府、社会、企业、投资商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共同作用,努力破解公安信息化建设经费与运行维护经费难题,确保经费保障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