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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其抵押住房及债务需要转让给他人(不含配偶,夫妻离异、丧偶等需要转让的除外)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自接到贷款转让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予转让的决定。准予转让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转让人及受让人共同签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应具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条件。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贷款抵押
  (一)借款人以所购住房或其他住房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二)以住房作抵押物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利手续;借款人贷款还清后应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三)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权人有权监督检查。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处理抵押物。
  (四)借款人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住房,在贷款本息尚未还清前因拆迁等原因至使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告知抵押权人(管理中心),并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重新设定抵押,或者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质押
  (一)借款人以所拥有的权利(不含动产)质押的,必须是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权利凭证。
  (二)出质人和权利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权利凭证按合同约定交质权人执管,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担保
  (一)保证人是管理中心认可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供履约担保保证的企业法人。
  (二)保证人与债权人(管理中心)应订立保证合同,确定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担保的范围等。
  (三)由保证人提供担保保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借款人违约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后,需要处置抵押物获得追偿的,由管理中心授权处置。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担保
  (一)保险人是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还款提供抵押财产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以及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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