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及拍卖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可将贷款存入指定银行卡(储蓄存折)或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偿还贷款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息总额不变,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为每月偿还的本金等额,利息逐月递减(等额本金还款的执行时间待管理中心公告)。
第十八条 还款计算公式
(一)等额本息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 ────────────────────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公式
贷款本金
第N个月还款额 = ───── +[1+(还款月数-N+1)×月利率]
还款月数
第十九条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承办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银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扣收;借款人也可逐月到受委托银行用现金偿还。
借款人申请贷款后可用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二十条 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的,借款人付清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受委托银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也不退还。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次还款额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各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由受委托银行根据还款当日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新的还款额。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期间,因特殊原因影响贷款本息偿还,需要延长贷款年限的,应向管理中心提出延长期限申请,管理中心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延长或不准予延长的决定。准予延长贷款期限的,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延长贷款期限的补充合同。贷款期限的延长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和规定的贷款最长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