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1、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70%。
2、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贷款比例按成交价计算(不含房屋装修及房屋以外其他物品价款,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值计算)。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内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6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贷款比例不得高于50%。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贷款系数×12个月×贷款年限。
前款(三)项中借款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的计算在不超过(一)、(二)项规定限额和比例时,有配偶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将配偶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计算在内。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后,需要申请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配发的“组合贷款”的,两项贷款总额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第九条 贷款年限的规定。
购买新增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限。
购买产权转让住房的,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 30年减房龄。以上贷款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限。房屋竣工使用年限30年以上的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有关文件规定,借款人工作年限超过法定退休年限可以延长的,依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已发放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于翌年一月一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贷款申请审批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个人要件:
1、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证明;
3、未婚或无配偶的提供未婚或无配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