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依据《沈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资金来源于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只限用于购买自住住房。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以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质权人: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承办个贷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出质人: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担保人: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偿还担保保证的法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一)在沈阳工作的单位职工;
(二)申请贷款前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三)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能力;
(五)同意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保证方式保证;
(六)借款人(有配偶的含配偶)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数额较大的其他债务。
第六条 借款人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具有国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
第三章 贷款额度、比例、期限、利率
第七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借款人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最高限额分别按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的额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