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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全面解决我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切实维护广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任务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2009年年底前,要将我市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办理有关参保手续,实行基金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账管理和封闭运行。同时,统筹解决包括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在内的其他各类城镇人员医疗保障问题。
  2010年6月底前,要将其他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区)政府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推进措施和实施步骤
  (一)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筹集问题,采取中央财政、省级财政补助与市、县(区)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按照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额的6%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其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中央财政每人补助5040元,省财政补助504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中央财政每人补助1008元,省财政补助100.80元;市、县(区)负责筹集国家和省补助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即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县(区)需筹集: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10年-5040元-504元;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市、县(区)需筹集: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10年-1008元-100.80元。各县(区)可以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地方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基金结余调剂等多渠道筹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市、县(区)安排用于帮助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的补助资金可分年到位,但在2011年年底之前到位率必须达到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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