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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2、职工个人支付动迁安置住房增加面积款,须提供职工所在单位证明及交款收据。

  3、职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须提供委托贷款合同书。

  4、职工动用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本条1、2、3款规定的相关证件外,还需提供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申请。

  5、职工按法定年龄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件;职工调离本市工作,须提供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工作调转证明及原单位证明。

  职工出国定居、在职去世或被宣告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户口本。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市级劳动部门及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

  6、非沈阳市常住户口在沈工作且已在沈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第二条第1、2、3、4、5款条件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符合第二条第6款条件的,需由单位提供证明。

  第四条 支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件。

  2、职工所在单位到住房公积金存储银行领取并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送存储银行审核。

  3、职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证件和经存储银行审核后的《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驻区办事处进行审批。

  4、职工所在单位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驻区办事处审批后的《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回存储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第1、2、3、4款条件,支取金额限定为买房当年上年结转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符合第二条第5、6款条件,支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本息余额,支取后存储银行将职工的个人帐户注销。

  第七条 职工使用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后,被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另购房需办理个人抵押贷款时,应将原购买住房动用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该职工公积金帐户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职工将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出售后,需将原动用的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如数存入原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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