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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沈房资发[1998]34号)


建行沈阳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工行沈阳市分行常德支行、农行沈阳市分行金锋支行,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

  现将《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沈阳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一九九八年八月七日

沈阳市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1、职工个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私有自住住房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职工个人支付动迁安置住房增加面积款可以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3、职工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购建房抵押贷款,在贷款期限内每年可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4、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翻建私房、支付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增加面积款,在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同一居住地且同一个户口本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

  5、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由法定继承人一并支取继承。

  6、非沈阳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因故停职、离职、提前退休、被单位除名或解除劳动合同,其结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一并支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个人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下列有关证件:

  1、购买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交款收据;建造、翻建私房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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