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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七)非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沈阳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八)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由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证明》。

  第九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出具合法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或由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书》。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取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在管理中心领取),持相关凭证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在受委托银行领取),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

  (二)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相关证件到管理中心进行审批。

  (三)经审批准予提取的,提取申请人或受委托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划转或提取现金手续。

  第十三条 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无须原单位审核,直接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自受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管理中心告知提取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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