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管理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

  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符合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定期余额,但不得超过贷款的余额及利息之和。当年存储金额超过当年还款金额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金额。

  符合第五条第(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提取凭证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查询磁卡,并按下列要求出具相关证件: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区、县(市)规划土地等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有住房的,须提供区、县(市)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建造、翻建及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经管理中心实地勘察、认可。

  (二)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证件;无离、退休证件的,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市级劳动人事部门鉴定或市级卫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职工出国定居的,须提供签证及前往国的居留手续。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借据》;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还需提供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对帐单》。

  (六)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须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