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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5〕62号)


市户外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各区城管局(建管局)、各广告经营单位: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试行)》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沈政法备字〔2005〕第012号),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试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的整洁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置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设置的类型包括:楼顶广告、墙面广告、立柱式灯箱广告、路牌广告、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实物造型广告、牌匾广告、路灯杆广告、显示屏以及利用候车亭等公用设施设置的广告或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五条 楼顶广告设置:
  1、6米以下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2、建筑物高度超过6米,不超过12米的板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20%;建筑物高度在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20%,但最高不得超过4米;
  3、建筑物高度24.1米以上,60米以下的广告控制在5~8米;
  4、建筑物高度60.1米以上,广告高度控制在8-12米。
  5、楼顶广告应采用金属式铝塑板镶边,或用霓虹灯镶边,广告画面中心主要文字和图案应采用霓虹灯进行勾勒。繁华商业街应采用霓虹灯等发光材料制作。楼顶广告支架,必须装饰美观;
  6、在建筑物顶部禁止叠加设置户外广告。
  第六条 墙面广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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