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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利用树木、城市绿地和影响绿化效果的;
  (三)有亮化设施的桥梁和楼体;
  (四)利用青年大街、北京街、北陵大街交通护栏设置;
  (五)横跨街道设置条幅、彩旗和拱门;
  (六)在街路散发各类宣传品。
  第九条 控制下列行为:
  (一)市一级组织的重大活动,国际性会议等需要在市内主要街路两侧路灯杆、桥梁等公共设施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需要进行相关政策、法规、信息发布等活动的宣传,可采取路灯杆挂旗、桥梁设置条幅以外的形式宣传。特殊情况,应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条 可以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行为:
  (一)在广场、体育文化场馆以及其他场所组织活动需设置条幅、充气式装置、拱门的,应在限定周边范围内设置;
  (二)对宣传日、咨询日等活动,需要设置宣传板、挂旗等,必须与人行道平行设置,且不妨碍行人通行;
  (三)企事业、商业在庆典活动、营造商业气氛期间需要设置充气造型、悬挂刀旗等,经批准后可以实施。
  (四)设置在建筑物外墙的条幅,必须固定在建筑物上部并贴外墙往下挂,保持美观。
  第十一条 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要求:
  (一)路灯旗标:长度不超过1.8米,宽度不超过0.5米,旗标底边距路面高度在3.5米以上;
  (二)条幅宽度为0.5米-1米;
  (三)充气式拱门:跨度不超过10米,高度应当在5米以下,安装设置安全可靠,不得影响行人通过。条幅、升空气球条幅、充气拱门、刀旗等宣传品不得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的范围。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各类户外标语和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办法规定,对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刻画、涂写喷涂、张贴小招贴等宣传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苏家屯区、新城子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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