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5〕61号)
各区城管局(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沈阳市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沈政法备字〔2005〕第013号),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六月十日
沈阳市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依据《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广场、车站、飞机场等其他的公共场所,或利用桥梁、路灯杆、交通护栏、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及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以条幅、充气式装置、旗帜、实物造型等形式,张贴、张挂、悬升设置各种标语和宣传品,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置户外标语和宣传品,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向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填写《沈阳市户外标语和宣传品设置审批表》,并附有关协议及效果图一并报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标语和宣传品,其内容应具有公益性,不能进行展销、促销、招商等商业性活动。
第七条 设置标语和宣传品必须按审批指定的地点、位置、规格和数量设置。对标语和宣传品要加强维护、保持整洁。
第八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处刻画、涂写、张贴、喷涂各类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