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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4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我市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享受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下简称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将书面申请、符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产品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资料的备案每年度进行一次,备案时间为每年的1月31日之前。

  二、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应按月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各局自印),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各区县局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及时办理已征增值税的退税手续。

  三、由于本通知下发时间较晚,各局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于2006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对纳税人所报送备案资料的审核确认工作。对纳税人符合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产品,在税款所属期2006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款,由纳税人填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各区县局一次性办理增值税的退税手续。

  四、为掌握我市执行此项政策的有关情况,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前将《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样式见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 1、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2、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

  2006年9月8日

  附件1: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

  税款所属月份:  年 月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纳税人类别:

联系电话:

项 目

销售额

税率%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

已纳增值税

申请退还增值税

1

2

3

4

5

6

7

全部应税产品及劳务

申请退税产品

主管征收机关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流转税管理科审核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局长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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