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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一)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道路与桥梁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及养护与管理,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机械应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汽车运用与检测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汽车运用工程中的汽车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汽车维修与检测,车辆技术管理,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港口与航道工程中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质量监督、工程维护,标准、定额的审核审定,规范编制,科研与技术开发,工程船舶与港口航道机械应用,港口安全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专业

  适用于从事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中的船舶设计与建造施工,船舶运输生产与组织、运输管理,船舶及集装箱机务管理与维修,船舶安全监督、救助打捞,船舶检验规范的研究、制订和修订,建造营运船舶和水上检验、审图,交通机电及信息化工程,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科研与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已取得非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交通运输工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九条 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工程师资格或相应执业资格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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