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皖交人教〔2006〕62号)
各市交通局、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安徽省交通厅
安徽省人事厅
二OO六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与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充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 对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道路与桥梁、汽车运用与检测、港口与航道、船舶运用与检验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交通运输工程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交通运输工程技术人员。
第六条 专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