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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内国资政规字[2005]152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八月十日

  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内蒙古国资委法律意见书制度。

  二、“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是企业领导进行决策和管理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

  三、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请示批准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产、重大投融资”事项或方案;

  (二)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请示审核或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和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时;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四、“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拟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未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暂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复核,加盖部门公章。

  五、“法律意见书”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表述要准确,逻辑要严密,分析要透彻,一般格式及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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