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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09)(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21日)修改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大工商[2004]109号)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的削减,涉及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中,市局将及时把发生变化的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文件等形式下发,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工作。现就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的规定,从7月1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的备案登记。涉及该行业登记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字样。

  (二)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不实行分期到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实际申报出资额为准。

  (三)经营范围用语原则应核定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得核定“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项经营”。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企业,应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其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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