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通知
(沪国资委法[2004]234号)
各出资监管企业:
为了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规范“法律意见书”的拟制、送达、反馈、实施和归档工作,根据《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第
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意见书”是企业法律顾问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履行工作职责的重要手段和工作方式;是企业领导进行决策和管理所依据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重要载体之一。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建立和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
二、发生下列事项时,应当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 报送市国资委请求批准的有关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产、重大投融资”事项或方案;
(二) 报送市国资委请求审核或批准的“公司章程”;
(三) 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核、对重大经济纠纷进行分析处理和对有关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决策时;
(四)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
三、“法律意见书”由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法律顾问拟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复核、签字、加盖部门公章。未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暂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加盖部门公章。
四、“法律意见书”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表述要准确,逻辑要严密,分析要透彻,一般格式及要件如下:
(一) 标题(应一事一议);
(二) 受体(主送对象);
(三) 正文(见第五条规定);
(四) 附件(指相关证据资料);
(五) 落款(拟制和复核人签字)。
五、“法律意见书”的正文一般应当包括:
(一) 事实依据或尽职调查的客观情况;
(二) 信息资料及相关证据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