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申请文件;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双方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测量图;
(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四条 设定抵押权的集体建设用地,抵押双方应当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流转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并申请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依法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章 地价、土地收益及税费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与使用权流转应当进行价格评估。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土地区位特征,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及宗地价格修正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公布之前发生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与使用权流转行为,其价格经市国土资源局地价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80%的,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县人民政府按9:1的比例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增值额的10%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增值收益分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