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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和通知


  (二)受理。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受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申请;

  (三)会审。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编制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案(方案应包括地块位置、用途、有偿使用方式、有偿使用价格、使用年限等),并组织方案会审;

  (四)审批。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需招拍挂方式供应的集体建设用地,经株洲市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组织招拍挂方式供应;

  (五)签约。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合同签定鉴证方。

  (六)缴费。土地使用者缴纳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与使用者按规定分别缴纳相关税费。

  (七)发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该幅土地的相关权利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税费缴纳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二)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出租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第十三条规定的同类用途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七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统一格式。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申请文件;

  (二)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权属证明材料;

  (三)所在地市、县发改部门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五)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决议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书;

  (六)测量图;

  (七)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八)集体土地有偿使用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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