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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的意见


  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治疗,在现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左右。对社区医疗卫生机构或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降低幅度略大于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四)积极开展居民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扩大居民医保受益面。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应从低水平起步,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现有居民医保基金中解决;要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方便就医,降低医疗成本。

  (五)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视当期结余情况,可按年度采取“二次报销”的办法,减轻参保职工住院的个人负担(含全自费部分),把累计结余和当期结余降低到合理水平。重点帮助年度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水平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倍以上的参保职工减轻个人负担。具体操作办法和报销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

  (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多的统筹地区,可探索用部分统筹基金建立职工医保门诊医疗费用统筹,进一步降低个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合理控制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有效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一)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控制指标

  各统筹地区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扣除一次性趸缴基金后,当期结余额要控制在统筹基金收入的15%左右;历年累计结余额应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月平均支出的9个月左右。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多状态;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为结余过少状态。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控制指标应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二)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过多,要按照先提高待遇水平、再调整结算办法、最后降低费率的顺序,分步骤逐步消化过多结余

  1、调整职工医保待遇政策。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采取二次报销等政策措施,增加医保统筹基金的支出,降低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

  2、优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办法。采取总量控制或定额标准结算方式的统筹地区,可通过编制基金支出等于或大于收入的预算,提高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总量或定额标准,以增加基金合理支出,减少统筹基金结余。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制定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人头付费等结算方式,提高结算标准,充分调动医疗机构和医生控制医疗服务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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