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省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1.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省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响应:
(1)启动应急响应,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3)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4)及时向国务院及环保部报告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请求应急支援。
(5)立即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省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和级别,负责有关信息通报工作。
2.事发地应急响应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供应急指挥部制订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当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省级指定医院为山西省核辐射医疗救治中心)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作业,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3)辐射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救治应急等工作。
3.应急措施
(1)应急状态时,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省指挥部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救援组织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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