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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4.1.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辐射损伤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2.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2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3 分级响应

  4.3.1Ⅰ、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或重大辐射事故(Ⅱ级),由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省指挥部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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