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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环保厅:负责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科学、有序进行;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理的信息,提出现场救援指挥部名单,安排落实现场辐射环境应急监则工作和防护行动。

  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第一时间获取和发布突发事件的全面、真实和客观信息。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其职责参照省级执行。

  2.2.5 应急工作组

  为了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将辐射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如下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

  牵头部门:省环保厅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新华社山西分社

  职责: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负责现场维护和处置工作,根据情况临时制定警戒线范围,疏散人员,展开初步现场调查,负责向省指挥部汇报现场情况。

  (2)专家组

  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省指挥部聘请的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成员名单见附件2)。

  职责:针对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问题向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提供建议和咨询;参加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应急响应活动。

  2.3 应急指挥场所

  处置辐射事故期间,在省环境保护厅设立指挥中心,通过环保部门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指挥辐射事故应急开展工作,配备辐射事故应急指挥车、应急监测车和相关仪器设备,在事故发生地,通过车载指挥系统进行现场事故应急灾害监测、救援等工作的指挥。

3. 预警机制

  3.1 预警级别与发布

  3.1.1 预警级别

  根据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我省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2 预警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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