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发生的事故。
(5)人员受到超剂量限值意外照射事故。
(6)其他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
2.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我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由省、市两级应急组织组成。省级应急组织包括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各市建立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新华社山西分社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环保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省环保厅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1.3 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设在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2.2 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职责
2.2.1 省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领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省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谣言控制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省(区、市)的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国家或兄弟省(区、市)申请支援。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省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