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包括经济效益目标、社会效益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 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量化。 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量化,不能进行量化的,应采用定性分级分档形式表示。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要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四章 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指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绩效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商其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尺度,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 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 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 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方法进行。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适用于目标效益经济、有形、可以用货币衡量,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