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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贵州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建立在支出项目的财务数据采集分析上,定性分析通过对项目支出的全面、综合因素分析,结合相关专家意见,与定量分析共同评价支出效果,合理、准确地反映支出实际绩效。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各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地方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

  (六)各部门(单位)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评价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对一定金额以上、具有明显社会效益的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进行评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八条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支出,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地区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应当以民生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

  (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与使用情况;

  (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

  (四)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在一定期限内应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共同设定,在年度部门预算下达的同时由财政部门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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