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信访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全省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工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省民政系统信访工作。
(十二)农村低保局(社会救助局)。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规划;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参与全省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等相关政策的拟订。
(十三)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承担省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市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黔活动及省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的涉外活动实行报告和备案管理。
(十四)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承办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外事工作;承担民政科技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和培训工作;参与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目标管理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民政厅监察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四、人员编制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29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15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五、其他事项
(一)设立贵州省社会救助服务中心,为省民政厅下属正县级事业单位,承担全省社会救助服务工作。事业编制5名,其中,管理人员1名,专业技术人员4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