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和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省政府的决定:调整后的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在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未组建到位前,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仍由省卫生厅负责;在各设区市、县政府机构改革未到位前,市、县两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维持现状。划分职责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的清理整治工作负总责,落实分管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统一领导辖区各部门的重大联合执法行动,整合地区执法力量,形成打击合力;针对辖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研,探索机制,制定疏导政策,开展有效的疏导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告知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
(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对申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进行指导规范,督促其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令关闭;对经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从事餐饮服务的,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组织查处取缔。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研究餐饮行业的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规范。配合卫生、工商等部门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在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过渡期间,做好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在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组建到位后,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组织对无证餐饮经营单位的查处取缔。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为无证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五)公安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环保、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执法进行保障,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消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六)环保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指导餐饮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查处餐饮经营者违法违规排放噪声、油烟、垃圾、废油等废弃物污染环境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牵头组织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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