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持证单位进行排污申报变更登记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排污申报变更表;
  (二)有效的排污监测报告(表);
  (三)排污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持证单位不能提供相应审核材料的;
  (二)上年度中,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有两次以上超证排污违法记录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保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环保部门停止该排污者所有新建项目的环保审批,并依法由环保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持有临时环境保护许可证、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可责令停产整治。
  第三十二条 持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加倍征收排污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变更或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持证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发证的环保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持有排污许可证而不按规定参加排污申报变更登记的,由环保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连续二年不参加排污申报变更登记的,环保部门注销企业排污许可证。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