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发布日期:2009年9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3日)废止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环发[2006]71号)
各区市县环境保护局,局属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工作任务>及指标分解表的通知》(大政发[2006]24号)和《关于印发<2006年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大环发[2006]1号)要求,现将《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分局、区市县环保部门在市环保部门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做好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依其职责予以协助。
第四条 排污许可证实行分级发放及管理。市环保部门负责大连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各分局、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及监督管理。
重点监控企业名录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定期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