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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办法(试行)


  4、人员、场地有变化时,需出具变化后的相关资料。

  5、《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延续为二年。

  工作时限:

  省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根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企业的延续申请,在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一条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1、《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

  2、丧失经营能力的;

  3、未按规定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的企业,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经济运行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登记制度和责任人制度;对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及其出售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必须如实登记。

  4、不得收购无电力企业或其他企业开具证明的废旧电力设施器材。

  5、取得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的企业,违反本条第2款、第3款、第4款规定,由市级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吊销《辽宁省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并永久取消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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